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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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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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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该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5月26日以下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全文: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第三条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第四条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编制中应听取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六条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纳入城市黄线管理。第七条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第八条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第九条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编制管廊工程规划程序执行。第三章编制内容第十一条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十二条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第十三条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一)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二)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三)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第十四条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第十五条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确定入廊管线,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第十六条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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